日前,一起八旬老汉受伤的健康权纠纷上诉案,经过中院民一庭法官2个多小时耐心真心调解,双方高兴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八旬老汉得到了赔偿款8000元。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清系一82岁的退休职工,原有陈旧性脑梗塞,脑萎缩病史。2008年12月16日,杨海清途经岳阳楼区望月路高家巷68号前马路时,不幸被三被上诉人彭军波、隋威、徐加元正在施工建筑物上落下的脚手架竹竿砸到头部,彭军波带杨海清到医院做了CT检查后杨海清自行回家调养。2008年12月20日,杨海清在自家厕所突然晕倒,当天由家属送到医院诊治,4天后出院。2008年12月27日杨海清到北京治疗,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药费21013.79元,差旅费1583元。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海清将三被上诉人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损失29739.79元。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三被上诉人承担全部损失的35?。宣判后,杨海清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全部经济损失29739.79元,并赔礼道歉。
鉴于三被上诉人并非故意伤人,加之杨海清的伤情究竟与竹竿砸伤有无因果关系难以查清,伤者又系80多岁的老人,如判决很可能会引起申诉。二审法官决定多调解,以彻底解决纠纷。经过民一庭法官2个多小时明法析理,耐心真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由彭军波、隋威、徐加元一次性支付杨海清经济损失8000元并口头道歉的协议。该案的调解达到了案结事了,皆大欢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