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中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岳阳某医院因2002年在对患者高某行子宫全切术时,将一堆纱布遗留在患者盆腔内,存在明显过错,二审判决由岳阳某医院赔偿高某医疗费、法检费、后段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 867.36元。
2002年6月21日至6月30日,高某因病在岳阳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子宫全切术。此后多年,高某一直随同丈夫白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社区做百货生意。2009年6月,高某发现腹部有一包块,遂到岳阳市湘岳医院进行检查,并于2009年7月2日至7月1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腰硬联麻下行盆腔粘连松解+盆腔异物清除术,从高某体内取出碎纱布一堆。高某的出院诊断为:1、盆腔异物并感染;2、失血性贫血(中度)。2009年9月2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中心分析说明:1、患者因盆腔包块待查行子宫全切术后,子宫全切除术可以依照《国标》GB/T16180-2006第七级第五十八条评定为伤残程度。2、又因腹部疑肿瘤而行盆腔粘连松解+盆腔异物清除,且病理报告中有“破碎纱布一堆”,该异物对人体损伤是有的,而临床又诊断了贫血(中度),其休息和营养治疗是必要的。3、盆腔粘连可比照GB/T16180-2006第十级第三十八条评定伤残。之后,高某要求岳阳某医院赔偿损失未果,遂于2009年9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岳阳某医院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63 202.91元。
一审判决后,高某、岳阳某医院均不服,分别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湘岳医院2009年在高某的手术中发现患者盆腔内有纱布一堆,有相关病历证实,且湘岳医院当即将此情况通报了岳阳某医院。虽然岳阳某医院“高某”的病历中记载手术器械术前术后核对无误,但该院没有证据证实高某在该院手术后又在其他医院进行过手术,故应认定高某盆腔内的纱布就是岳阳某医院在2002年为高某行子宫全切手术时遗留的。岳阳某医院在手术过程将纱布遗留在高某体内,其过错是明显的,其行为给高某造成高岚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当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高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权是基于岳阳某医院过错,并未主张医疗事故赔偿,不需按医疗事故程序处理,一审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高某要求增加赔偿金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岳阳某医院要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