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备受关注的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换妻”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公诉机关以“聚众淫乱”罪起诉一名大学副教授,这在我国当代法制史上绝无仅有。一个大学副教授,不经意间没能桃李满天下,秽名倒迅速传遍了天下。
据查,自2007年夏天开始,至2009年8月,马尧海等人通过网络结识后,分别结伙先后在南京多处酒店和马某家中进行淫乱活动。这种活动的主要内容,照马尧海的话说,属于“性游戏”,就是将自己的老婆与别人的妻子互换,彼此于床第之间“过把瘾”,体验一下“新鲜胴体”和“陌生性器官”带来的感官享受,以期达到“人性自由、性福和谐”的目的。“游戏”完后,如果双方满意,便可执人妻手,大咧咧走人,各自回去享受新的“性福”,不中意呢?权当自己的单车让人借去骑了一趟后又送了回来,继续过从前的生活,继续做柴米夫妻,继续等待下一场“游戏”开打。据参与过“换妻活动”的“业内人士”透底,近三年时间,这种“游戏”玩了18次之多,“换得人妻做娇妻”的没有,真的没有。
有“性学专家”对此案遭起诉存在异议,认为这种“换妻”游戏没有伤到任何人,没有危害到社会秩序,与玩弄女性、养“二奶”“三奶”相比,后者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故不宜刑罚处置,交由社会道德评判就行了。
对于此案以“聚众淫乱”罪起诉,罪名是否恰切我不作惶论,马尧海等人该不该受到刑法惩处,我亦不妄加推断。我只想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就婚姻家庭关系问题谈点浅约的已见。
一个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而每一个家庭,则由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亲情关系维系。这种亲情关系,亦即亲属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形式,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际关系”。当这种关系由法律来调整时,便在具有亲属关系身份的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亲属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而婚姻关系即由社会确认的两性结合的具体形式,它具有自然与社会两种属性,从自然属性看,人类男女两性的自然生理差别和个性的本能,是他们能够结合的生物学基础,尽管别的动物也有两性的结合,但那都是出于一种原始本能;从社会属性看,婚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且受制于社会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
由此可见,婚姻家庭关系,即是社会组成的基本要素,也是人类血脉得以延续、亲情得以建立、人伦得以维系的纽带。
那么,处在这条纽带关键部位的夫妻呢,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才是高尚的生活元素,什么样的关怀才是夫妻之间的情感追求?我个人认为,美好的夫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相互依存、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之上。不同性别的两个生命体,一经法律确认,成为夫妻,随之而来的就是责任与义务,当然也包括权利。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社会道德,都已为你设定好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行为准则。作为夫妻双方,都有享受幸福的权利,这种幸福,包括物质财富的创造与消费,家庭和满氛围的营造与丰富,当然也包括夫妻之间充分体会性生活带来的生理愉悦。与此相对应,你必须在创造幸福、享受生活的同时学会自觉履行职责与义务,关照对方,体贴对方,爱护对方,这都是必须学会的,而更重要的是,你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法律约束。任何人,如果脱离了生活本原,突破了道德底线,冲出了法律防区,其行为必将遭至社会舆论和国家公器的惩戒!一味追求个人的生活享受,毫无节制地宣示个体自由,置社会常理于不顾,视法律规范于无物,最终的结果都一样————作茧自缠。
历经三十年改革的风风雨雨,经济社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我们的思想观念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在花开无声地悄悄变化着,西方的许多文化精华我们可以“拿来”,西方的许多高端科技我们应当学习,但是,西方的有些生活方式,我们不能不加斟别地全盘复制。我们可以自主地交换产品,我们可以自由的交换思想,我们可以自在地交流心中的情感,但是,将自己的结发之妻与人交换,此类“性游戏”不应成为我们现实生活的风景,我们的法律不允许,我们的道德不允许,我们的民族传统文化不允许!
当你仅仅为了“改变夫妻生活状态”,体会夫妻性生活快乐而互换妻子的时候,你可曾想过,她,可是孩子的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