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累犯高某因犯抢劫罪再次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累犯高某系湖南省华容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13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原判决未执行完的刑罚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高某因患疾病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一年);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高某又因涉嫌诈骗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加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十一个月零二十四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
刚刑满释放的高某并没有悔过自新,在2009年11月期间,又单独或为主邀集“云儿”(另案处理)到华容县城关地区,采取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两次,价值人民币388元。
2009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和一个外号叫“云儿”的人在华容县城关镇桥东黄湖楼附近的夜摊子宵夜,被告人高某提议抢的士司机的钱,“云儿”表示同意,后两人来到一大桥东头,以租乘爱害人谭某驾驶的湘FX6197的士车到桥西路烧烤城为名,将谭某骗至物质宾馆门前,之后采取打耳光、言语威胁等手段,抢得被害人谭某现金人民币2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9年11月28日21时许,高某独自一人来到华容城关镇海燕市场北正街出口处,以租被害人毛某驾驶的湘FX6208的士车到河东为名,将毛某骗至桥东湘月楼前的街道处,采取言语威胁、抓头发等暴力手段,抢得现金21元及诺基亚1208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元)。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