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提起公诉”,消息一披露,在网络上广为传播。7日上午9?r在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近十年?砀米锩?状纬鱿衷诠??ǖ乐校?2人的被告阵容,亦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记录。案件所牵涉到的欲与罪、罪与罚,特别是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某些道德更是引发争论。
无容置疑,他们的行为和我们国家的社会风俗、道德规范和婚姻法的规定肯定是相违背,我们国家规定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他们的做法,是对世俗,对婚姻法的一种挑战。同时,这些行为对中华民族所倡导的维护稳定夫妻关系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危害,那么这到底是道德还是法律调整的范畴呢?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从立法和通过法律实施上,来保障道德的传播。另一方面,道德是法的传播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而且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虽然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诚然,我们这里所谈的道德,就是指的最为公众所普遍认同的最基本的生活底线,如不能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人的行为不能跨过这个底线,同时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作为保障,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基本公平秩序。
那么从本案来分析,聚众淫乱的行为显然在道德上不为人们所普遍认同。对聚众淫乱,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些人秘密的在一空间里淫乱,这个世界除了他们几个,无任何外人知道。这种情况没有侵犯和影响到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力,没有触犯到社会公共秩序,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应该对其作出处罚。另一种情况是他们的行为已超越私密的空间,不具有秘密性,显然触犯了公众的道德底线,这种行为是法律所否定的。
那么自刑法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即聚众淫乱罪应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对于本案,我们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案件的事实部分在未受到警方调查前的影响情况、范围大小。如果影响不大,仅仅几个人的行为,不为公众所知,没有侵犯到人们的基本善良风俗观念,这就只能够是道德的谴责问题,则不宜以聚众淫乱罪论处。法律必须保护人们的自由,尊重人权,不能过于超越自身的强制范围。反之,则应该以聚众淫乱罪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