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岳阳中院民一庭妥善调解了一起因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忠于夫妻感情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而引发的离婚纠纷上诉案件。
1989年上半年,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经人介绍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前段双方感情尚可,后段因双方相互猜忌,导致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董某某与婚外异性同居,致使双方矛盾激化。董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了无过错方刘某某。宣判后刘某某不服,以董某某有过错为由不同意离婚,并坚持如法院强行判决离婚,董某某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
二审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过了解刘某某本意并非不同意离婚而只是想能尽量再多分财产,但一审法院处理时已经在财产分割上照顾了刘某某,刘某某要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显然不符合实际,况且法律明确规定如符合离婚条件,不能以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刘某某的上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如判决只能维持原判,但这样刘某某必然会不满,双方矛盾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彻底解决纠纷,二审法官抓住双方儿子在上大学仍需一定费用,决定多做董某某工作。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自愿离婚,由董某某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另外给予婚生子大学期间相关费用35000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