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湘法院对一起震惊临湘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姚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姚某于2010年1月22日下午在本市北正街一朋友家吃晚饭,与朋友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套牌面包车,由北正街往南正街行驶,途经本市移动公司门前路段时,将站在公路左侧等车的李素良、李神应撞倒,肇事后,姚某继续开车行驶,先后与停放在公路右侧的一辆货运三轮车和一辆微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该两辆车损坏,然后继续驾车往南正街方向逃逸不知去向。事后,李素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姚某在其父亲的规劝下,到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姚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毫克/100毫升。
4月2日,临湘检察院以姚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临湘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城区主要道路上,醉酒驾驶套牌车辆,不顾行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临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