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岳阳中院对张哲峰等人涉黑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贩卖毒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张哲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上缴国库或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哲峰自2003年以来,先后纠集补家铁、陶明梁等18人,在岳阳县新开镇、筻口镇、岳阳楼区等地多次进行聚众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6月以后,张哲峰为争夺岳阳县新开镇、筻口镇的地下赌场利益,制造、买卖枪支,采取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逐步垄断了岳阳县新开镇、筻口镇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并逐步形成了以张哲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此后,张哲峰组织介入新开镇的矾矿开采,大肆盗采矾矿,并先后成立、经营上文采石场、峰畅物流公司等实体,经济实力日益增强。自2005年以来,在岳阳县新开镇、筻口镇、岳阳楼区等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各种犯罪活动,其中,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2次,致伤12人;非法拘禁2次,拘禁3人,致伤2人;聚众斗殴2次,致多人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哲峰为首的黑恶团伙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