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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赌成性家财输尽 恶习不改妻离子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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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12 10:44:33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临湘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并对婚生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作了相应的判决。

  2002年3月原告刘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卢某相识并在当地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卢某染上了赌博恶习,甚至将结婚和生小孩的全部礼金都拿去赌博,输了个精光,夫妻因此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后来卢某索性外出不归,以赌博为业。2007年,卢某因赌博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回家不到三个月又重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不仅工资分文不剩,而且将原告添置的冰箱、彩电等家俱变卖后用以赌博,全然不顾妻儿生活,至今在外赌博仍未回家。2010年4月,对丈夫已经绝望的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经调解和好无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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