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是云溪区种植户刘光炎难以忘却的一天。他将写有“公正为民司法”的锦旗分别送给岳阳中院民二庭法官陈建华、王强、陈值、云溪法院法官杜光红的手中,以感谢岳阳两级院为农民朋友排忧解难,甘当农民利益的“保护神”,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实事。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岳阳田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乙方推荐代表杨立华,云溪区道仁矶镇泗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泗垅村委会)为监证方(公证方),三方签订了一份《蔬菜玉米订单农业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为乙方提供玉米种子及专业农技员指导种植技术,并负责收购成品玉米棒,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种植、采收等等。如有违约,双方可按损失额的5倍处罚过失方或尽量协商解决,合同有效期2009年3月15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此后,刘光炎即依约向田里人公司购买玉米种子,投入资金36170元(未含种子款)种植玉米46亩。由于田里人公司提供的美国库普拉改良型玉米种子存在问题(该种子经湖南省种子管理局证明未经审定,也未办理引种批复手续,岳阳市种子管理站及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发展局鉴定该种子未经审定,不得在岳阳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导致刘光炎所种植玉米结籽不实,造成损失。事后,刘光炎仅得到通过杨立华给付的种子款2700元及其它损失款4536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光炎虽不是合同的签字人,但其共同推荐的代表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公司与刘光炎亦在按该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田里人公司向农户提供的SBS902库普拉改良型玉米种子未经依法审定合格。据此,法院认定,刘光炎系合同当事人,具有合同所约定的相应权利义务,田里人公司提供的种子未经过审定,违反了有关规定,应视为田里人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的田里人公司提供的种子有一年以上试种成功经验,因此不承担因气候变化造成的种植风险和损失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加大了种植农户的风险,系无效条款。据此,法院判决:由田里人公司赔付刘光炎损失及违约金共计126327.5元。
诉讼过程中,针对刘光炎及其家庭所面临的经济困难,法院还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救助,减免了其应交诉讼费2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