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巧妙运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将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360万,使得久执三年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高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任晓波与被执行人胡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9年4月3日立案执行,通过多次执行未果。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与湖南华菱置业合办了一个岳阳市金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注册资金800万元,其中胡成160万占20%股份。该院于09年4月冻结胡成股权,并于7月通知该公司在45日内自行清算,否则,依法强制清算并拍卖该股权,但公司未予理睬。执行法官结果集体“会诊”认为,如果采取强制清算拍卖的办法,如果公司不配合,工作就很难开展,同时执行周期会很漫长。
执行法官在认真研读公司法有关规定后,有了大胆的想法,即采取做通被执行人胡成工作,要胡成自行转让。先向另一股东华菱置业发出以360万的股权转让通知,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同意购买,后胡成以360万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代为清偿了所有债务,并于2010年4月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至此,本案得以完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