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房而将砂石堆放在马路边,却引发一起交通事故,这是朱某意想不到的事。平江法院承办法官从调解上下功夫,最终使杨、吴、朱三人达成协议:由朱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吴某经济损失8800元。
2009年3月18日,杨某骑摩托车由平江县余坪乡往岑川镇方向行驶,行至余坪乡谈胥村路段,为避开朱某为建房而堆放在马路上的砂石,与对向骑摩托车的吴某相撞,造成杨某右股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吴某左眼受伤失明。杨某、吴某分别花去医疗费用24000元、28000元。杨某将吴某、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损害赔偿而,吴某又反诉杨某、朱某。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应负主要责任,吴某、朱某共同负次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杨某、吴某家境均较困难,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使他们更是陷入困境。鉴于当事人的现有履行与给付能力,诉讼如果继续下去,即使该案得以判决也将难以得到执行,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与成本。因此承办法官便从调解上下功夫,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与杨某、吴某、朱某分别促膝谈心,释法明理,最终使杨、吴、朱三人达成协议。
案件调解终结,当事人矛盾化解、握手言欢,杨某、吴某、朱某均向法官表示真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