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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法院速取证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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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维  发布时间:2010-05-24 16:24:19 打印 字号: | |
  平江法院近日接待了一位情急的当事人陈某。陈某一边还在惊慌之中一边诉说着他的遭遇,陈某于年前筹钱23万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并将全部款项用自己身份证开户存入县农村信用联社某乡信用社,并办理了一张银联卡。其弟于今年4月带卡至广东准备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之用时,不料途中遇歹人施计将钱包骗走,银联卡一并放在包中。其弟在清醒过来后与陈某取得联系,说明了事情原委,要求陈某立即带存折及身份证前往信用社挂失。信用社受理其存折后发现其账上已经被领取了2万元,陈某马上要求给予挂失,但信用社要求陈某先去复印身份证才能办理此业务。陈某在复印的时间内,该账户被人一次性刷卡消费了17万元。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陈某赶到了法院要求法庭受理其案件,并要求信用社补偿其损失。

  受理该案件后,当事人陈某提出要马上取得其前往信用社办理业务过程的录像,此证据是该案的一个关键证据,其作为普通公民又难以取得,且监控录像是循环拷录在电脑磁盘里的,在一定周期内就会自动被覆盖灭失,不及时固定恐怕就难以取得。该证据涉及了解和查明此案件的真相,明确争议的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为了防止出现证据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规定在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从而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该案特殊情况,案件主办法官严奇志果断裁定对该社当日的监控录像予以复制。且放弃第二天是周末的休息时间会同周平江法官一起前往信用社调取复制了该录像,妥善固定了此证据。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基础。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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