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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法院: 妻子患精神分裂症 丈夫起诉离婚判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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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25 17:17: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诉与患精神分裂症妻子离婚的家庭纠纷案件,综合考量案情,依法判决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不予准许。

  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经人介绍后不久登记结婚,被告曾某婚前即患有轻度精神疾病,婚后病情加重。原告曾三次送被告到康复医院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出院后又复发,需长期服用药物控制。2007年5月底,原告杨某将被告送回其娘家,原告每月支付一定生活费用。同年底,被告曾某自杀未成。2009年11月,原告杨某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了案情,并调查了相关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曾某虽在婚前即患有轻度精神疾病,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认定原被告婚姻有效。婚后,被告虽进行了治疗,但因家庭贫困,治疗不够彻底,加之其他原因,致使病情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被告曾某缺乏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控制病情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曾某之母已亡,其父为耳部听力严重受损的残疾人,又无其他兄弟姐妹且有自杀倾向的实际情况,被告杨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其必须对被告曾某的生活作出妥善的安排,但经原被告及其亲戚多次协调,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亦不能就被告曾某的生活作出较为妥善的安排。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屈原法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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