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一起历时11年,一方当事人多次到县、市、省上访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在民一庭田光辉庭长的主持下,经过近三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湘阴县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下属官路咀机埠属原风南乡境内外排机埠,始建于1985年,1986年投入使用。机埠所接用电线路由长沙市电力局望城县乔口变电站直通湘阴县洞庭垸王家河机埠的乔风线路。至2000年9月,望城县乔口变电站划归湘阴县电力局接管,此前机埠所用电电费由长沙市电力局412屏出线计量计费,湘阴电力局代为收缴,调整后,该机埠所用电电费由其直接收取。该机埠自1986年投入使用时起至1993年12月(乡农电站收取)底止及2006年(镇供电所收取)以后的时间段内的用电电费均由湘阴电力局电脑出票收费,且与共线路的湘阴县岭北垸的永兴机埠同价;自1994年至2000年底该机埠的用电电费由湘阴电力局电脑出票(该票不交与用户)给凤南乡农电站,凤南乡农电站采用手工收费票据(比电脑发票价高)收费;2001年至2006年底,该机埠的用电电费由湘阴电力局电脑出票给新泉供电所后,新泉供电所采用手工收费票据收费。自1994年至2006年底共13年内,该机埠用电收费采用的不同收费发票出现较大电费差额。农户及湘阴县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认为湘阴电力局采取了两票收费制,系违规收费,为此自2000年开始,农户及湘阴县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多次到湘阴电力局、湘阴县人民政府、以及岳阳市、湖南省的相关部门上访。2000年11月24日,湘阴县人民政府就凤南乡农电站农排电费有关问题的处理专门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00年第51号),纪要仅认定了凤南乡农电站多开、重开收取了电费,但认为凤南乡官路嘴机埠电价没有超过岳阳市规定的农排最高限价,符合政策规定。2007年6月5日,湘阴县物价局根据湘阴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电话指示,就官路嘴机埠农排电费收缴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关于凤南办事处官路嘴机埠农排电费收缴情况的汇报”。查实了官路嘴机埠属乡镇管理的35千伏直降外排机埠,属非专屏专线外排机埠,低压计量,电价在2002年5月1日前按岳阳市农村电价最高限价执行,之后则按农排计算办法收取电费,即:(省目录电价+低维费)×(有功电量+变损)+率调。并认定湘阴电力局计收官路嘴机埠电费是按程序,按政策抄收的,并没有违规收费。因此,湘阴电力局按手工发票收取电费并未违反政策规定,电价也未超过岳阳市农村电价最高限价。湘阴县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仍坚持认为湘阴电力局是违规收费并于2008年9月1日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要求湘阴电力局退还多收的电费等其他费用140余万元,湘阴县电力局亦提起反诉,要求湘阴县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归还拖欠的电费8万余元。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湘阴电力局向湘阴县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退返2001年至2006年时间段内采取手工发票多收电费297779.46元和应享受的政策性优价电费48843.26元(2003年已退返30746元),合计人民币346622.72元同时判决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向湘阴电力局偿付电费欠款84679.39元。宣判后,湘阴电力局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中院民一庭受理该上诉案件后,田光辉庭长考虑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且对立情绪大,处理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影响到湘阴的稳定,因此高度重视,要求合议庭一是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事实关。二是要不怕麻烦,多做双方工作,尽量调解。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组织调解时因湘阴县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拒绝而导致第一次调解未果。因经过剑拔弩张的庭审后双方正在气头,一方拒绝情有可原,因此,合议庭并未放弃,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田光辉庭长要求合议庭到湘阴县法院去组织调解,为此,合议庭克服案件数量多,工作任务重的困难,于2010年5月14日到湘阴县法院去组织双方调解,经过一个下午的工作,双方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但仍有10多万元的差距。田光辉庭长了解情况后,决定亲自参加,再组织双方调解。经过近三个小时明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工作,双方最终冰释前嫌,达成了由湘阴电力局补偿湘阴县新泉镇电力排灌管理站8万元费用协议。该案的调解,彻底化解了双方长达十多年的矛盾,有利于湘阴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