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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起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发生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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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 心  发布时间:2010-06-04 08:57:17 打印 字号: | |
  从杨佳上海疯狂袭警,致6名无辜的民警不幸牺牲,另有3名无辜的民警和1名无辜的保安受伤到朱军永州市零陵法院重特大枪击事件,造成3名无辜的法官死亡,3名无辜的干警中弹受伤,凶手当场开枪自杀,这一幕幕骇人听闻的个人极端暴力系列案件,给这些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害,让人们的生活蒙上了一层恐怖的色彩。

  这些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人策划、筹备、实施的系列案件有一个明显特征:犯罪人,一个人;犯罪动机,私愤;犯罪报复目标,没有直接明确的相关人,出现报复目标泛化的趋势。其一,是将私愤放大到对某个部门和单位的仇恨,如上海“7.1”暴力袭警案,永州市零陵法院“6.1”重特大枪击案;其二,是将私愤放大到对社会的仇恨,报复社会,如泰兴“4.29”幼儿园内砍伤32人案,雷州“4.28”砍伤16师生案等,受害者都是与犯罪嫌疑人素昧平生的无辜者。由于筹划、筹备直至实施都由一个人完成,没有同伙,人们难以发现其行动策划,其防范难度之大,现实危害程度之深,已经成为社会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要在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发生之前发现其企图相当难,如何做到科学防范、有效化解,减少个人极端暴力泄愤性事件发生,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去防范:

  一、完善权利保障和社会分配机制,解决民生问题。一是建立完善的个人权利保障机制。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又面临着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法治建设之路有自己所特有的优势和机遇,如何因应这些挑战、发挥优势、利用机遇。首先,要从法律上建立公民权利及权利保护的制度,从法律制度发展实践中加以完善,为我国的个人权利保障机制建设探索一条科学、合理、可行的道路。其次,执法机关在有关事情、突发事件处置中,应当尽量帮助当事人采取正当、冷静的方式解决问题,使合理权益得到应有保障。其三,要建立公民诉求有合理表达的渠道,完善信访接待、处理的相关机制。二是建立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要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城镇,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和支付的保障机制。在再分配方面,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同时,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解除低收入群众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对生活不失去信心。

  二、建立不良心理的发现和干预渠道,加强心理关怀。近年来,随着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频频发生,个体的不良心理状况已成为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重要要素之一。对这些个人进行心理引导,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他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 挫折和荣誉。要多采取一些化解“仇恨”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理念。要通过举办 “心理咨询”、“送温暖”等活动,加强个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个人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对某些性格孤僻、容易走极端的个人要早发现、早教育、早引导,消除他们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心理倾诉渠道。

  三、建立极端暴力事件防范机制,预防此类犯罪发生。执法部门首先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执法者要以理服人,凸显人性关怀,不能简单粗暴;对某些性格孤僻、容易走极端的个人要加强日常教育和引导,科学防范、有效化解。重点部门和重点场所、设施要加强安保措施。重点人群和社会公众要提高安保意识,尽可能增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现力,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政法机关要加大对极端暴力事件制造者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对泄愤性暴力事件的引道,减少“示范效应”。 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引发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对此类事件的发身生,媒体要有社会责任,应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网民以及广大群众也要作出正确认识和价值判断,避免出于对作案者作案动机的同情,而将问责压力引向相关部门。就今年朱军永州市零陵法院重特大枪击事件来说,也许是受到杨佳上海疯狂袭警案的影响;从几起校园袭击案情况来看,作案时间相近,作案方式一样,作案动机一致,后几起校园血案的制造者很明显受到南平血案事件的影响。

  逝者已去,在沉痛哀悼零陵法院枪击案遇难法官之时,我们的社会再也不要发生这样的极端暴力事件了。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江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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