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汉昌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雇工装修楼房不慎摔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钟某获得27000元赔偿。
2009年上半年,钟某父亲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钟某父亲组织匠工与副工对李某所建的七层楼房进行内粉饰,粉饰的材料及运送材料的吊车由李某提供,粉饰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结算。协议签订后,钟某之父安排钟某在工地上做副工。2009年8月17日上午,钟某在七楼外搭建的平台装卸水泥浆时,不慎摔到停在二楼的吊车上,造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外髁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2010年2月8日,钟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汉昌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共计65000余元。
平江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与当事人面对面做工作,辩法析理,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和劝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