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午,一起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不成的案件,在民一庭审判长闾开海的主持下,合议庭灵活运用案例引导、趁热打铁等调解技巧,在庭审结束后一个小时之内,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李洞庭与易改革系表兄弟关系。佘银祥系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天花装饰部经营业主,其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零售。2009年4月,佘银祥将其承揽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一所民宅的天花板安装工程分包给易改革。双方约定,由易改革负责天花板安装的施工,由佘银祥提供施工材料和工具,工程款按完成的工程量以4元/?的价格进行结算。易改革随即雇请李洞庭与自己共同进行施工,并向李洞庭按天支付劳动工资。同年4月8日下午4时左右,李洞庭在收取平水线时,该平水线上的钉子弹中其右眼球,致其右眼受伤。李洞庭当即被送往井岸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随即又被转往广州中山大学眼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12天。同年11月9日,李洞庭伤情经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主要为右眼穿通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全休6个月,医疗费用自鉴定之日起以不超过1000元为宜。李洞庭因伤所造成的损失经审核为医疗费用11 362.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13元、住宿费l95元、交通费1986元、残疾赔偿金27 075元、误工费7802元、法医鉴定费630元,共计49 923.17元。佘银祥在事故发生后为李洞庭垫付医药费1700元。
事故发生后,李洞庭曾于2009年4月27日向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事故进行调解,双方经调解未果。同年4月30日,李洞庭又向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自己与佘银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亦未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李洞庭与佘银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洞庭遂于2009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原审法院组织调解未果。
中院民一庭受理该上诉案件后,审判长闾开海认为当事人均是在外地打工的平江老乡,虽然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但争议标的不大,仍有调解的可能。要求合议庭既要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又要不怕麻烦,多做工作,尽量调解。合议庭在庭审中组织调解时因佘银祥拒绝而导致无法当庭调解。但合议庭并未放弃,利用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签字的时间,继续做佘银祥的工作,终于佘银祥同意由法院组织进行再次调解。合议庭灵活运用案例引导、趁热打铁等调解技巧,耐心细致地为双方辨法析理,终于在庭审结束后一个小时内,促成当事人达成了由佘银祥赔偿李洞庭20 000元,其余损失由李洞庭自负的调解协议。该案的调解,体现了中院民一庭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司法为民”思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调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