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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恋人不幸福,和气分手两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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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0-06-17 15:23:41 打印 字号: | |
  原告叶某与被告钟某系恋人,因双方性格不合,要求分手,日前,平江法院南江法庭调解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叶某与被告钟某均系平江县冬塔乡人,2008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元月生下一男孩,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在很多问题上两人分歧较大,经常争吵,双方不能相互理解,这样的生活让两人觉得爱情就是一副套在头上的无形枷锁,让人疲惫。2009年底原、被告分开生活,2010年6月两人到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确定小孩的抚养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认为彼此缘分已尽,希望解除这种不幸福的同居生活,给对方一个机会也给自己一个机会,最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解除同居关系、小孩由女方(原告)抚养的协议。
来源:平江法院南江法庭
责任编辑:邹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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