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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农民无证从事电焊,不幸摔伤被判自担三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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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立春  发布时间:2010-06-22 08:1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中院民一庭终审改判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易料根(原审原告)明知自己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焊工作业的资质仍接受雇请从事焊工作业,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被改判对摔伤的损害后果自负30%的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李齐国(原审被告)需要搭建一个溜冰场的铁棚,托人找到易??裕?闷涔?グ锩Υ罱ㄌ?铮?⒃级üぷ饰?00元/天。易??砸蛭?笔绷硗庥惺拢?驼业匠滤筛吆鸵琢细?ゴ罱ㄌ?铮?笔笨谕方擦斯ぷ饰?00元/天。易炯言做了一天就没有去做了。2009年1月5日,易料根在工作时,因为脚下搭建的架子断裂而摔下,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和尾骨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齐国与易料根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遂判决限李齐国赔偿易料根各项损失共计55455.5元。宣判后,李齐国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混淆了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本案为雇佣关系错误,判决由上诉人一人承担赔偿责任显失不公,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岳阳中院审查后认为,李齐国与易炯言虽约定由易炯言为李齐国搭建溜冰场的铁棚,但双方未约定搭建铁棚的总价款,而仅约定按100元/天计付工资,也无证据证明易炯言必须为李齐国交付工作成果,结合易炯言电焊作业时由李齐国提供焊条,负责焊工伙食等情形可以认定李齐国对工程进度实际上存在控制,支配关系,而且,事实上易炯言也没有从中赚取利润,故李齐国与易炯言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但因焊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焊工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易料根明知自己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焊工作业的资质仍接受雇请从事焊工作业,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应对摔伤的损害后果自负一定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蒋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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