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中院副院长龙建新不顾星期天休息,与合议庭的成员及市政法委综治办的负责人一同前往云溪区,上门耐心细致的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工 作,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成功的防止了一起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丁观伟、胡明杨、谭宇翔三人共谋抢劫面的车司机。次日凌晨1时,胡明杨在岳阳汽车站以回云溪名义租乘被害人丁光武驾驶的“湘F25040”面的车,并按事先约定在岳阳市图书城门口接到丁观伟、谭守翔。车行至107国道月亮湾加油站时,丁光武发现情况不对,即减慢车速。丁观伟见状要求丁光武停车,谭宇翔下车堵在驾驶室车门,丁观伟持电击器电击丁光武头部,胡、谭二人持匕首朝丁光武胸、腹部猛刺,丁光武受伤后挤开车门逃跑并呼救。胡明扬追上并扑倒丁光武,三人共同将丁光武杀害后劫得现金400余元。
岳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观伟、胡明扬、谭宇翔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在抢劫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观伟、胡明杨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丁观伟在抢劫作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被告人胡明扬首先寻找作案对象、在被害人已挣脱的情况下又持刀追赶被害人,将其摔倒猛刺,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谭宇翔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于被告人丁观伟、胡明扬要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丁观伟、胡明杨、谭宇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赔偿的数额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赔偿能力酌情予以判决。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丁观伟、胡明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宇翔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丁观伟、胡明杨、谭宇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永新等人不服,以民事赔偿数额过少,且缺乏法律依据,多次到中院及省高级法院上访。2010年4月8日,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岳阳中院对三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判决。2010年6月2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永新等因不服判决准备二台汽车决定次日携带横幅和其亲属到市政府、中院群体上访。
为防止事态的发生,岳阳中院副院长龙建新与合议庭的成员及市政法委综治办的负责人不顾星期天休息,一同前往云溪区与区政法委、区法院、司法所、村书记等商量解决方法,并亲自上门耐心细致的向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丁永新等人对法院领导上门宣讲法律、讲述事实,说明法院判决的依据和适用法律,明白了道理,表示不再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