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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民一庭:承包起纠纷一方诉请解除 法官细调解双方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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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立春  发布时间:2010-06-30 09:02:5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岳阳中院民一庭在二审开庭前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促成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湘市江堤管理委员会同意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湘众森林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的协议。该案的调解既化解了双方矛盾,又实现了双方互利双赢。

  2005年7月21日,临湘市江堤管理委员会与湖南三湘众森林业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临湘市江堤管理委员会将一面积约约1.5万亩的土地承包给湖南三湘众森林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三湘公司进行了植树造林并支付了承包款30万元。2009年7月10日,临湘堤委会向三湘公司送发《关于催缴植树造林经营权承包款的函》,称三湘公司共计拖欠了租金221 700元,应于2009年7月25日前缴清,否则后果自负。由于三湘公司未付款,同年9月11日,临湘堤委会再次致函三湘公司,要求三湘公司付清所欠承包款,否则将提前终止合同。三湘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既未主动协商,亦未支付承包款。2009年10月15日,临湘堤委会又向三湘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承包合同的函》,要求三湘公司在三个月内自行处置所栽林木及附属设施。三湘公司亦无回应,临湘堤委会遂诉至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责令三湘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款及逾期付款期间的滞纳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了合同并判决三湘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款及逾期付款期间的滞纳金20余万元。

  宣判后,三湘公司不服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继续履行合同。岳阳中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临湘堤委会提起诉讼主要是因为三湘公司未及时支付承包金,除此外双方之间并无其他矛盾,因此只要能做通三湘公司及时支付承包金的工作,临湘堤委会应该是会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陈军审判长和承办法官于是在二审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明法析理的耐心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由湖南三湘众森林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拖欠承包金80 000元,余款170 696.51元于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的协议。该案的调解既达到了临湘堤委及时收取承包金的目的,又实现了三湘公司继续承包经营,避免了若解除合同则前期投入可能全部亏损的不良后果,实现了双方互利双赢。
来源:岳阳中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蒋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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