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栗山法庭审结一起储蓄存款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告姚某存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
2008年11月12日,原告将辛辛苦苦打工赚的13000元存入被告处,定期一年。2009年11月20日,当原告拿着存单去取钱时,被被告告知该存款已被人取走,这才发现,他人以原告的名义在被告处办理了挂失,并将原告的存款全部取走。姚某来取钱,是为其母亲治病,现在钱却被他人冒领,心情非常焦虑,在多次要求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栗山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存款储蓄、挂失、冒领过程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详加比对,发现挂失人、领款人的签字与存单申请人的签字有较明显的不同,被告对挂失人的身份审查也存在工作上的疏忽,被告在办理挂失业务过程中,明显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在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