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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亮:农村法庭司法环境与诉讼便民理念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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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亮  发布时间:2010-07-21 16:34:1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扎根农村基层,处于法院工作的前沿和窗口,责任大、任务重,人民法庭的法官既是农村社会从传统“乡土”过渡到“新农村”的见证者,更是农村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马前卒。在“乡里乡亲”中应当怎样从事司法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其自身的职责和不辱使命?怎样才能实现便民利民?

  法律的运作除了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或技艺。尤其是对于着根于农村的人民法庭的法官来说,诉讼便民当是法庭工作的根基。本文拟从人民法庭如何实现诉讼便民入手,结合新时期农村社会司法环境和需求,作一些初步探讨。

  人民法庭设立的渊源在于便民

  在我国法制史上,人民法庭是基于中国国情而产生的制度。新中国建立后,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2005年,最高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对人民法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强调: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以“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工作要求,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为工作原则。

  人民法庭法官正是立足于人民法庭这个岗位,在法律赋予人民法庭的职能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责。从我们岳阳县法院来看,人民法庭干警人数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2%,办理的案件占全院案件总数的58%,真正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现阶段人民法庭司法环境状况

  一、传统法律资源基础薄弱。近年来农村的工业化发展很快,但是民间文化、宗教信仰、传统社会组织等并没有消失,而是不断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法律等外赋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是有限的,真正起到约束社区秩序的主要是道德、伦理、习惯、风俗及乡规民约等 ‘内部规则’,这种内部规则就是 “情理”二字,包括人情、天理及人伦。这些世代相传的道德、习惯、风俗,成为人们供奉的律条,并通过街谈巷议、耳濡目染得以传承、推广和执行,这就是人民法庭法官所处的文化传统环境。在这个社会里,独立主体观念、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契约精神远未被乡民们所了解、熟悉和接受,而这正是移植过来的现代法律理念产生的基石。

  二、现行法律资源挖掘潜力很大。中国农村地域广袤,社会人口分布不均,人文上“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宗族观念千差万别。我国多年来制定的成百上千的法律法规对广大农村实际情况的关注似乎少了许多。现代法律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一些现代法律进入农村,就像一件都市时装穿在农民身上,虽然洋气但不得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行间的矛盾已经在农村社会凸显出来,且让我们深有感触。以人民法庭经常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感情破裂作何理解?在农村,夫妇之间感情淡漠是常见的,先结婚后恋爱、家庭轻暴力也是常有的,如果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文来衡量感情是否破裂,得出的结论就不一样。另外,法律明文规定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但在农村,如果女方是离婚诉讼的原告,则多半是“走个净人”,因为与男方老人或兄弟妯娌毗邻而建的房子,女方在离婚后又哪敢去住?基层法院当然没有司法解释权,遇此情况,法庭考虑的是既然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平息矛盾纷争,能否进行合理地变通?

  三、法治教育水平亟待提高。(1)法治宣传媒体面向农村的开放性程度差,如中央电视台农村频道在我县农村很难接收到;相关法治类报纸难以到达农村;法律服务机构与农村有一定的距离,“律师下乡”很少,等等。(2)现有法律知识很少足够细致考虑是否适合农民的需求,法律知识的提供对象更多的是工商业社会和都市社会,是强调规则性,农民看起来比较大而化之。(3)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法律读本基本上都是具体法律条文,专业性很强,法律术语过多,农民很难读懂。(4)学校义务教育中针对农村中的法律素质教育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法治教育方式及内容上的偏差客观上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较低,对“怎样规定的”实体法不清楚,对“怎么办”的程序法更知之甚少,这一方面导致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在农村社会很难顺利推行,这样的程序正义似乎来得过早,因此,人民法庭法官既是定纷止争的裁判员,也成为辩法析理的宣传员。

  当前农村社会司法需求空间

  我们岳阳县人口68万,国土面积2716平方公里,农业人口占到80%以上。辖20个乡镇,共616个行政村,共有5个人民法庭,实有法庭干警29人,其中,30岁以下6人,30-40岁12人,40-50岁6人,50岁以上5人,他们中审判员20人,书记员、法警9人,从学历看,本科19人,专科10人。5个人民法庭年均受案1928件,占全院受案总数的58.5%。

  在法庭办理的案件中,家庭、邻里、健康权、债务等纠纷仍占主流,说明传统农村的主要纠纷类型至今没有太大的变化。从调查纠纷发生后的求解方式看,“熟人之治”的解决方式仍不乏其例,到政府部门、村级组织、派出所解决和到法院起诉的也不少。一方面说明农民法律意识在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已经得到农民的肯定,另一方面,说明外来经济成份的冲击,一些纠纷靠“熟人之治”已解决不了问题,只能诉诸法律。

  笔者调查农民遇到纠纷为何不愿到法院打官司。一般认为:程序繁琐,耗时费力,还有担心不公平和执行难的。担心司法不公,事出有因,需要以“三个至上”来武装我们的头脑,提高素质,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关于执行难,这是社会的通病,至今无力根治,我院虽经几次大规模集中执行和清积,但旧的矛盾消化了,新的矛盾又出现了,法庭干警也无力回天。这关系司法体制和社会发展问题,不是法庭一个机构能够解决的。关于程序繁琐问题,法律是讲程序的,且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当然这个问题上法庭法官在程序上要司法便民、利民,正是有潜力可挖的,也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从以上调查分析,得出两个结论:(一)农村社会对司法有相当大的需求。被调查的人中间20%以上近年来遭遇过纠纷,其中只有20%的人到了法庭,可见司法需求空间是较大的。(二)诉讼制度设计与农村司法需求尚有差距。阻碍农民走向法庭的最大因素是程序繁琐,费时费力又让人无所适从,主要是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和专业化难以在农村适用。现代司法程序设计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保证了法官的居中裁判,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但与当前的农村社会现实却表现出明显的排斥。农村公众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根本谈不上利用司法的方法和技巧,在大部分的农村地区,人们并不善于和懂得利用证据为自己说话,有律师代理的民事案件所占比例不高,绝大多数农村公众的诉讼理念仍然停留和寄托在“法官下乡调查”、“上级会为百姓做主”等旧司法运作模式的认识上,而一旦法官没有这样做,他们就会感到无法接受。另外人民法庭对绝大多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简易程序只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做了简化,仍较多地使用了普通程序的程序,与普通程序基本无异,农民因此没有感觉到更多的方便和快捷,此外督促程序没有得到广泛的适用也是诉讼不简便的一个因素,这些都影响了农村司法需求的满足。

  人民法庭便民司法任重道远

  处于转型期的农村社会既带有乡土社会的传统,也含有现代化的特征,既对司法有着现实的需求,又与大面积移植过来的逻辑与规则显得水土不合,而这中间的缝隙只能由身处农村的人民法庭法官来弥补。既积极运用程序性和专业性的法律手段使社会纠纷的解决符合司法政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运用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知识和技巧,让裁判的过程和效果更加融合农村基层的需求与期待。概括起来,这些便民利民措施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不懈探索,还原案件真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是指以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而不是指客观事实。由于人们认识存在的局限和程序时效性的限制,裁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是任何诉讼制度都避免不了的,但回到深受传统文化熏陶的乡村,我们会发现乡村民众认为查清事实真相,给一个“说法”,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否则法官就是失职,他们心目中的好法官是包拯、狄仁杰式的,能够明察秋毫。至于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即使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也很难走入他们的内心深处,而且乡村民众纠纷的诉讼标的额小,大多消费不起律师的法律服务。这样的现实决定了法庭法官不得不更多地迎合农民的司法需求,灵活地运用证据规则,尽量还原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下人民法庭法官需要依靠社会生活经验,依靠对当事人身份、地位、相互关系及案件发生的环境和条件的了解,依靠对当事人及证人言行、举止、神态的细心观察,灵活运用证据规则,甚至主动调查取证,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这样的裁判才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二、抓住争议焦点,化解矛盾纠纷。 在熟人社会中,一个纠纷的引发往往牵涉到一系列利益和纠葛,只有抓住了实质性的争议,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矛盾。为使案件得到彻底解决,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常常需要主动在办案过程中去解决一些司法裁判之外的问题,常常不严格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对纠纷解决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积极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彰显法官人格魅力,亲力亲为化坚冰。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的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法官德高望重,人生阅历丰富并有渊博的知识,可为其法律思考以及据此所作的判决增加可信性。

  1、方言俚语与法言法语相结合审案。法律语言具有简洁、刚硬、准确、严谨等特点,现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准确表达法律意旨,但是法庭法官所处的基层社会环境,许多村民听不懂法言法语,使用法言法语不仅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甚至有时可能会造成误解和反感,这时需要人民法庭法官将法言法语在不违背法律原意的情况下转化成基层民众能够听得懂的通俗语言,形成当事人对法官人格的信任,产生一种亲和力,为法官裁判打下坚实基础。

  2、入乡随俗,置身乡村沃土。在乡村,法官的权威不是靠诸如法袍、法槌等设置体现的,它是靠法官在田间地头、村民院落、走村串户,倾听村民诉说,推心置腹地与村民谈心的工作中树立起来的。在乡村,法官的平民化能够彰显人格魅力,为民众所折服。人民法庭法官只有置身乡村沃土,才能把民间的生活规则和法律理性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法律在乡土社会的说话的份量。

  3、事必躬亲化坚冰。行动策略是一种灵活的、非规则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是一种朴素的智慧,也是乡村百姓乐于接受的方式,人民法庭法官通过身体力行的实际行动,逐步将法律理念注入乡土习俗,将法律精神融入乡村人的脉搏。

  我院构建合乎法庭工作的便民体系

  近年来,我院相继制订、完善了一系列的人民法庭便民服务制度。从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量化考核、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考核、岗位目标责任、信访接待、组织人事管理等各方面规范人民法庭的运作程序,基本实现了正规化运转,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调动了法庭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涌现出了罗绍铭、易斌、陈洁玉、张丽等先进模范人物。全院5个法庭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农村、农民、农业司法需求作为审判工作着力点,切实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新农村发展建设中,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采取十三条司法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构建便民体系。

  1、快速立案??进一步完善立案工作流程。实行了远程立案,坚持做到受理诉状后当场审查、立案,起诉状的审查、案号的取得、诉讼费的缴纳均是在法庭一次性完成,做到当事人能一趟办好的事情,决不让他们再跑第二趟。对于起诉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在乡镇设立巡回法庭、电话预约等便民立案新举措,方便了当事人,避免了当事人为立案在法院之间来回跑,同时也缩短了办案周期,实行首问负责制,简化立案手续。加强诉讼指导。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并及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尤其是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指导当事人进行有效诉讼。

  2、快速审理。除了法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立案后诉讼文书一般当即由承办人送达或电话通知当事人来庭领取,绝不拖延,如果原、被告双方同意,可马上开庭,若需要答辩的也定下时间,排期开庭。

  3、快速审结。对确实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依法当庭宣判,确保当庭宣判率逐年上升。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或需要立即处理的纠纷案件,采取“个案特办”,组织专人负责,即使是节假日,也赶赴纠纷地尽快解决。

  4、按照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构建方便群众诉讼的审判体系。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零距离”帮助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法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5、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人民法庭的基本职责,树立“民生问题无小事”的理念,把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实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6、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求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依法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2009年以来,共依法减、缓、免诉讼费8万余元。

  7、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为辖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支持,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加强诉讼调解,拓宽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由各庭长带头开展调解专题讲座,督促法官立足个案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当事人的握手言和,力争实现案结事了。力求把多数案件都办成“和谐案”,努力使更多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

  9、继续深化落实“三精”工作要求和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为,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最大限度地使人民群众得到满意的审判效果。

  10、推行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公示公开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制度等新措施,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11、加强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引导工作,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知情权和参与权。

  12、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院领导接待日和定期下法庭接待制度,落实信访工作措施和责任制;建立申诉信访限期回复和办结制,由立案庭和办公室负责登记与督办,对完成情况实行销号制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3、积极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增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指导的实效性、针对性,以妥善化解矛盾和促进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

  由于审判作风的转变,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替群众办实事,受到了来法庭诉讼的当事人的赞扬,特别是荣家湾、公田、筻口法庭的便民措施更是受到辖区乡镇群众的交口称赞,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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