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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拐骗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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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7-30 08:51: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法院对一起由爱生恨产生报复心理、导致被害人母子遭受6年分离之痛的拐骗儿童罪犯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波犯拐骗儿童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汪波与被害人谢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谢某系再婚,与前夫生有二女一子),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因两人感情不和,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人汪波表示不同意,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三个小孩均归谢某抚养教育,被告人汪波心怀怨愤,在谢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谢的幼子带至平江老家,并请朋友代为抚养。在此前后,虽然谢某几次要求归还儿子,均遭到汪波的拒绝,也拒绝透露孩子下落。2004年9月8日,被告人汪波以移房过继的形式将小孩送给汨罗市一对夫妇领养并改名。期间该对夫妇送给汪红包两千元。直到201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潜逃多年的被告人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波采用拐骗的方式,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拐骗使之脱离监护人,而拒绝告知小孩下落,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屈原法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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