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做通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终使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将小孩交与申请执行人,一起由变更小孩抚养权纠纷引起的矛盾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彭某均系教师。2007年双方离婚时女儿(2岁)由彭某抚养。2009李某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判决:由李某、彭某先后抚养教育小孩各七年。执行阶段,法院依法下达执行通知书。期满后彭某未主动履行,同时由于双方父母均介入,矛盾顿时呈现复杂化,执行法官虽组织多次协调而无果。
考虑到双方身份,执行人员积极邀请了市教育局及双方学校负责人参与协调,要求当事人多为自己孩子的前途考虑,并做好各自父母的思想工作。经过先后四次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被执行法官的耐心细致的作风所打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探视权的行使进一步的明确。李某高高兴兴的接过女儿感激的说:“法官真是负责任,我一定尽心尽力抚养好女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