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成功调解一起因婚庆服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某婚庆店业主钟某因婚礼礼炮炸伤新娘,一次赔偿新娘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800元。
新娘何某系上海某外资企业工程师,娘家在岳阳。2009年11月,何某之母为何某婚宴事宜与岳阳某酒店联系后,接到某婚庆店业主钟某的电话,双方于2009年11月12日签订三份预约单,约定钟某的婚庆店为何某提供婚庆服务,内容包括背景布置、策划督导、鲜花及摄影等,另送礼花四个,指路牌一个。何某支付了1288元费用。2009年12月31日,何某在岳阳某酒店举行婚礼。钟某负责迎亲的车队首先将婚车错开到了旁边的另一酒店,之后在婚礼进行中,钟某的工作人员随某在燃放礼炮过程中将何某左眼炸伤。何某忍痛举行完婚礼后即被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治疗,钟某支付了医药费。2010年1月4日,何某回上海和平眼科医院继续治疗,用去医疗费377元。2010年1月15日,何某的伤情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医疗建议全休三十天,后段医疗费500元。之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何某遂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钟某、岳阳某酒店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627元。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钟某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钟某的工作人员燃放礼炮炸伤何某,应由钟某承担赔偿责任。岳阳某酒店与何某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钟某赔偿何某各项损失19123元,驳回了何某对岳阳某酒店的诉讼请求。
钟某以燃放礼炮不是其服务内容,其员工随某属义务帮工,何某的误工费计算过高为由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何某对其的诉讼请求。岳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遂达成前述赔偿协议,钟某亦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