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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法院首次试行量刑规范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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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立安  发布时间:2010-08-04 08:18:19 打印 字号: | |
  8月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汨罗法院成功审结了被告人杨曼盗窃一案,并当庭予以宣判,这是该院首次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标准对该案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5月5日,被告人杨曼盗得同住一室的工友陈某的银行卡、身份证,到银行更改陈某银行卡的密码后,分三次在ATM机上取款共计11400元。陈某报案后怀疑系杨曼所为,公安机关调取ATM机的监控录像后,锁定了嫌疑人为杨曼。5月14日,被告人杨曼通过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还收集了被告人退赃、被告人悔罪、被害人谅解的酌定情节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就量刑事实单独进行了法庭询问;举证阶段就量刑证据进行了单独的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还就量刑进行了辩论,公诉机关最后提出了对被告人杨曼减轻处罚,处1到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本案在合议时,根据《意见》的要求,因被告人杨曼盗窃数额超过数额巨大的起点,确定基准刑为三年四个月。被告人杨曼是被公安机关发觉,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意见》减刑幅度为10%—40%,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决定减刑20%。被告人杨曼案发后全部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到广东办理挂失支出的费用,该酌定情节《意见》的减刑幅度为20%—30%,合议庭决定减刑30%。根据同向相加的原则,被告人杨曼的总减刑幅度为50%,应减轻处罚,确定宣告刑为1年8个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合议庭决定对其适并用缓刑2年。在宣判中,审判长向被告人杨曼说明了量刑理由。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杨曼服判,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自省高院、岳阳中院两级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该院积极落实实施量刑规范化的各项工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班子,制定了实施方案和量刑意见,并组织刑事审判法官到浏阳、株洲荷塘区法院学习。同时主动向市人大、市委政法委汇报,积极联系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得到了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该项改革在该院有条不紊的进行。
来源: 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陶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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