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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法院成功调处一产品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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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国祥 徐牧 刘俊  发布时间:2010-08-04 17:11:35 打印 字号: | |
  8月3日,湘阴法院成功调处原告黎菊英、钟时雨、钟雪亮、甘紫洋、甘紫烨、陈亚武等六原告诉湖南瑞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陈亚武于2009年3月10日在湖南瑞特公司购买了一台北京现代生产的悦动轿车,2009年5月1日,原告甘紫洋、甘紫烨随其父甘新军驾驶该车到长沙接从广州回湘阴探亲的甘小琼(系原告黎菊英之女、钟雪亮之妻、钟时雨之母)和钟时雨,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甘小琼死亡、其余四人受伤、车辆受损的惨剧。事后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甘新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前没有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在雨天的夜间驾车行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后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该车进行了检验,鉴定部门的结论为:“1、经检验事故车转向系统未发现异常,静态检验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2、根据湖南瑞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中注明‘检修ABS有问题(有时候有响声及有时候踩空)’表明该车ABS系统存在问题,但结算单中无法判定是否存在对ABS系统进行了维修。如果未排除ABS系统故障,下雨天行驶中紧急制动汽车就可能跑偏。”六原告遂以“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因车辆质量缺陷引起,是造成惨剧的唯一原因”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两被告以其生产和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划分了责任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因该案涉及到汽车ABS系统是否存在故障、交通事故是否由于该原因造成等专业问题,且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能做出权威判断,所以给该案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合议庭认为,该案要很好的处理,就只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经过几番努力,该案成功调解,原告表示就该案再不向湖南瑞特和北京现代两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就此息诉。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刘国祥 徐牧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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