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刑庭积极尝试先赔后判的方式,妥善处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12月,被告人罗某在其哥哥家中帮忙装修,在购买装修器材时,与装修店里的蔡某发生口角,罗某用电锤将蔡某的头部打伤后逃跑。经鉴定,蔡某的伤情系额面部头皮裂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君山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又能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尽快得到赔偿。若就案办案,按照法律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虽然可以顺利结案,但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也不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难以消除。通过提审罗某,耐心细致地做罗某的工作,罗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对造成蔡某轻伤感到后悔,当即表示愿意赔偿蔡某人身伤害的经济损失。办案法官随即邀请蔡某与罗某的家属,在本院诉调中心的参与下,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罗某赔偿蔡某经济损失56300元。
庭审后,罗某对蔡某当面赔礼道歉,请求蔡某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原告蔡某当场原谅了他,希望他吸取教训,认真改造,并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合议庭经过合议,采纳了原告的请求,这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就此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