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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龙建新副院长主审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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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心  发布时间:2010-08-12 10:23:24 打印 字号: | |
  8月11日,岳阳中院龙建新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同刑事审判第一庭的法官在岳阳县步仙乡北斗村小学公开开庭审理付冠定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在审理前,被害人付干标向法院申请,要求不追究付冠定的刑事责任;岳阳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法官及岳阳县步仙乡、村干部共同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冠定表示认罪,其亲属已向被害人赔付现金6万元,据此,岳阳中院终审以付冠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付冠定之子付金根与被害人付干标系邻居,付冠定与付干标系五代内堂兄弟。2010年元月中旬,付干标在其新屋后做偏房。元月21日上午,付干标在屋后围墙上对着付金根地坪开门框,付金根认为会有臭气飘散,双方发生争执。付金根叫被告人付冠定去搞水泥来在门框外做围墙挡住臭气。被告人付冠定走后,付干标的妻子与被告人付冠定的妻子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随后,付金根与付干标的儿子付一康、付亚康对打起来。被告人付冠定拿泥桶下楼见双方在打斗,跑回房里找来一根约1.2米长的螺蚊钢筋和一把20公分长的三角刀,在地坪碰到付干标。在对打中,被告人付冠定用三角刀将付干标右眼刺伤。被告人付干标伤情经岳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为重伤,构成七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冠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以被告人付冠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付冠定不服,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经讯问上诉人和与当地基层组织一同做双方工作后,双方达成、并已由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付干标6万元损失,并由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的协议。被害人付干标向法院提交了对付冠定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相邻关系矛盾激发后导致的刑事案件,原判认定被告人付冠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在被告人未对被害人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适当。但是,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亲属诚恳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筹款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表示要登门赔礼道歉。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上诉人付冠定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谅解,故可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付冠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龙建新副院长同刑事审判第一庭的法官及岳阳县步仙乡、村干部一道上门,向付冠定、付干标两家人宣讲法和刑事政策,共建和谐家庭。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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