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万、王为系未成年人,于2009年7月25日下午在原告罗林芝承包的水塘边的小?胫型斗拧凹浊杈挣ァ迸┮??碧煜挛缧?氲挠闼劳觥R蚋眯?胗胨?恋乃?逑嗔??月27日早晨水塘中的鱼全部死亡。原告罗林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余万元,而被告以水塘里鱼死亡的原因不明,评估损失的评估机构不具有资质为由,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为打官司用去了几万元,双方矛盾十分尖锐。
官司到法院后,法官为化解矛盾,采取积极措施:一是与当事人及亲友讲法律、摆道理,二是与当地村委会负责人联系,请当地村委会负责人多次上门做当事人的工作,三是请示院领导,院领导多次与当事人及其亲友沟通、联系,说明各种利害关系,四是向县政法委领导汇报,取得政法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政法委领导多次召集当地乡、村干部、派出所干警、法官一起开协调会。
湘阴法院本着“百姓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经过几十次的工作,终于使该案得到了协调处理,原告撤回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