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日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绥阳县人民法院刑庭原副庭长鲍康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鲍康退缴的赃款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难以”改为“不能”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鲍康任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期间,为罪犯欧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前,因受罪犯亲友的委托,主动授意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在制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将执行机关的建议书中认定罪犯欧某某“生活难以自理”的事实擅自更改为“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收受贿赂轻判多名被告人
此外,鲍康在审判被告人胡某贪污案时收受贿赂5000元后,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审理余某某受贿案时收受贿赂10000元后,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鲍康后来退还了10000元的赃款,余某某的家属为了感谢鲍康,又送给鲍康一瓶茅台酒和两条遵义牌香烟;审理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时收受贿赂5000元后,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
2009年5月21日,鲍康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该案由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交办给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2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鲍康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
3.检察院抗诉中院发回重审获刑
2009年11月11日,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鲍康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同年11月30日鲍康被取保候审。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遂提请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今年4月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月15日,凤冈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
6月7日,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鲍康犯徇私枉法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鲍康退缴的赃款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鲍康不服重审判决上诉终审裁定维持重审
重审判决后,鲍康认为量刑过重,以其受贿余某10000元已及时退还则不属受贿、收受他人财物后没有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为由,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鲍康收受余某所送10000元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此后还收受被告人茅台酒一瓶和遵义牌香烟两条。其有条件立即退还却在3个月之后才退还,不属退还及时,鲍康上诉理由不成立;鲍康犯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重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已属从轻处罚,鲍康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重审。(杨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