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岳阳中院民一庭在二审开庭后通过二次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促成了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巴陵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同意在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妮赔偿金19700.64元,病休工资5220元及经济补偿金1305元的协议。该案的调解化解了双方两年多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
2008年1月1日,许海妮和岳阳市巴陵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作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8年3月19日,许海妮工作时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发生纠纷,被同事泼洒酸液。许海妮因此精神上受到惊吓,出现情绪忧郁症状,后经医院诊断,许海妮患有创伤后应急障碍。巴陵精化公司逐次批准了许海妮4个月病假。此后许海妮再次请假时,公司要求出具病情鉴定诊断报告,否则按旷工论处。2008年6月28日,巴陵精化公司作出了许海妮法定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为360元/月,直止法定病休期满为止的决定。自2008年7月份起,公司未向许海妮发放工资,许海妮因治疗也未上班。2008年10月20日,巴陵精化公司作出《关于对许海宁连续旷工多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认定许海妮自2008年7月28日以后连续旷工,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巴陵精化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达许海妮之前,许海妮提出要求确认其与巴陵精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并得到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巴陵精化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09年7月作出了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2009年10月26日,许海妮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福利提出仲裁申请,并不服仲裁裁决,于2009年12月1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95元标准支付赔偿金53850元、病休期间的双倍工资32310元。诉讼过程中,许海妮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巴陵精化公司补偿自1995年至2004年1月以及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的养老保险金、1995年至2003年1月以及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的医疗、生育保险金,由巴陵精化公司补偿许海妮每月失业保险金直到重新就业为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许海宁与岳阳市巴陵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均不服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许海妮认为其于1994年1月进入巴陵防腐厂工作,且岳阳市巴陵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巴陵防腐厂实际是同一公司,两者只是变更了名称,其工龄应连续计算。岳阳市巴陵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则认为,许海妮是自己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双方均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民一庭受理该上诉案后,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许海妮及其代理人(许海妮之嫂)均情绪激动,数次向主审法官、陈军审判长并向院领导哭诉。单纯判决只能结案了事,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因此,合议庭于是在二审开庭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虽未达成协议,但合议庭并不气馁,此后又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促使双方差距逐步缩小,8月20日经过将近一个下午明法析理的耐心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