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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强迫卖淫、盗窃、敲诈勒索 猖狂作案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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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幸昀  发布时间:2010-08-26 17:38:05 打印 字号: | |
  8月25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刘劲、李强、肖光祥、李迟保强迫卖淫、容留、介绍卖淫、盗窃、敲诈勒索一案,依法判处四被告人二十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被告人刘劲为80后,被告人李强、肖光祥均为90后。2009年8月,被告人刘劲认识了当时还不满16岁的被害人王某后,以谈朋友的名义进行交往,分手后以被害人王某欠款为借口,逼其卖淫还债。并与被告人李强、肖光祥强行将其掳走,带至卖淫场所云溪某美容美发店,威胁店主被告人李迟保看管王某,如果王某跑掉,就找李要钱。发现王某想逃跑后,刘劲等人又立即赶到云溪将王某关在房间暴打,并用刀具等利器威胁,逼迫王某写下借据及保证。刘劲还安排李强、肖光祥等人留在云溪看守王某。被害人王某直到其9月5日上网求助被解救,十多天时间内被迫卖淫30余次。

  2009年8月,被告人刘劲还骗取未成年少女徐某信任,介绍其到卖淫场所卖淫赚钱,供二人日常开支。200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迟保在其经营的某美容美发店容留卖淫女付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卖淫,并将三人介绍到其他宾馆、茶楼卖淫。

  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劲伙同他人采取撬门入室、爬墙、撬锁等手段,先后在湖北省通城县、湖南省益阳大通湖区、岳阳县、华容县、君山区等地盗窃作案13次,盗得三轮摩托车6台,二轮摩托车13台,共计价值69705元。

  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刘劲单独及伙同被告人李强、肖光祥等人在岳阳市开发区金凤桥社区梅子市村瓦子组、云溪中朝宾馆、岳阳站前西路金鑫旅社,敲诈勒索4次,强行索取他人钱物共计9750元,其中未遂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劲、李强、肖光祥、李迟保等人行为恶劣,已构成盗窃罪、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且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其中被告人刘劲强逼未成年少女卖淫,系强迫卖淫案主犯,法院依法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儆效尤。
来源: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刘幸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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