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莲台砖瓦厂农一队。曾因诈骗于2009年1月16日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
劳教后的张某回归社会后,没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而是重蹈覆辙,继续危害社会。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流窜到湖南省华容县东山镇境内,采取持枪威胁的手段,抢劫作案2次,抢得铂金戒指、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1元。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