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綦某,女,个体工商户,住华容县城关镇东门。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间,綦某单独或伙同吴某(在逃)在华容县城关镇东门堤开设的“天然”茶社,为刘某、彭某、谭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380余人次,每次抽取卖淫者“点钱”5元,共谋取非法利益1900余元。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綦某多次容留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綦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綦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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