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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误入石灰池致残 法院调解解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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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幸昀  发布时间:2010-09-02 16:50:01 打印 字号: | |
  8月26日上午,原告罗某与被告沈某父子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云溪法院南山法庭调解结案,被告一次性付清赔偿金额,双方怨结得以解除。

  2009年6月9日,未满5岁的罗某在玩耍时落入被告建房所用石灰池中,造成九级伤残偏重的伤情。双方在经文桥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将两被告告上法庭。法庭受理后了解到,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过大而未能调解成功,于是承办法官重新调整办案方法,以合理调整双方对赔偿金的认识为突破点办理此案。承办法官在仔细核实双方递呈证据及文桥司法所的调解记录后发现一丝和解希望。

  在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一直辨称因被告未能尽到应尽警示和看守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故提出高额赔偿金。但本案相关证据显示,被告所用石灰池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租赁经营餐馆仅30米,原告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对危险事物缺乏足够认识,原告法定代理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及警示义务,且事故发生时,原告法定代理人夫妇正在餐馆门口,没有及时阻止酿成事故发生,原告法定代理人也存在错过。为此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协调,指出双方存在的过失,提议双方互换角度思考问题。最终双方承诺各承担50%责任,双方赔偿金额的分歧得到顺利解决。随后法官又耐心做被告人工作,引导其出于人文关怀角度,适当增加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并争取一次性付清。通过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被告采纳法官建议一次性付清赔偿金,并对原告表示歉意,法庭上两邻居怨结得以化解,一场纠纷也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云溪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幸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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