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我们法律意识淡薄,才酿成今日大错。”用自制火药枪打鸟的何某、刘某获刑后悔恨不已。近日,湘阴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分别判处何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初,为了平日打鸟需要,被告人何某、刘某从外县非法购得自制单管火药枪(俗称“鸟铳”)及部分火药并藏匿于各自家中。2010年1月4日,被告人何莫、刘某各持一把自制单管火药枪在某村级公路旁打鸟时被警方抓获。经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两支火药枪均认定为枪支。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