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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入罪”成热议话题 动用刑罚真能根治欠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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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杰  发布时间:2010-09-06 09:12:38 打印 字号: | |
  “欠薪的老板心太黑,如果能把他们关起来,以后肯定就不敢再欠薪了。”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个建筑工地上,来自江苏的王清凡师傅并不知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在修改刑法的事。但一听说“恶意欠薪”者可能被判刑,他认为这是个好消息。

  与王师傅在同一工地工作的众多外地来京务工者,表达了与王师傅相同的感受。他们中的一些人有过被欠薪的经历。

  在国贸上班的小秦,是典型的白领,提起“欠薪”也有很多“苦水”。

  “我非常支持‘欠薪’入罪。不是只有农民工才会被欠薪的,我们这些小公司的职员也常常给人白干。以前我在一家文化公司干过,每月都不准时发钱,到了第3个月,老板突然就消失了。我们连到哪里去找都不知道。”小秦认为应该对欠薪的老板及公司给予严惩。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刚刚被纳入草案的“恶意欠薪罪”成了热门话题,在网站打开相关新闻后的跟帖,赞成“欠薪入罪”的声音成了“主流”。

  “欠薪入罪”广受赞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首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的几个加强民生保护的新罪名,“恶意欠薪”  

  在8月28日结束的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上获得了较多的支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该规定。

  周玉清委员说,在我国,恶意欠薪这个问题曾经非常严重,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早就应该把这个内容写进法律了。“法院系统执行难的案件中关于欠薪的案件比例很大,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北京和其他地市劳动者在高楼上跳楼自杀的,许多都是因为拿不到工资,他无法生活下去了。”

  “我完全赞成‘欠薪入罪’。”郑功成委员表示:“因为这些现象不写入刑法中起不到威慑作用,光靠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解决不了问题。也许到了未来某一天这些罪名可能要取消,但现在如果不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就不足以威慑。”

  欠薪入罪能否震慑“欠薪之心”

  多年来,欠薪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甚至成了间接危害社会稳定的顽疾。

   在很多劳动者为“欠薪入罪”欢欣鼓舞的时候,也有人对此发出疑问:动用刑罚真的就能没有欠薪了吗?

  “‘欠薪入罪’能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至少能减少目前的欠薪现象。”对于“欠薪  入罪”能否根治欠薪现象,全总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的看法并不十分乐观。

  在谢良敏看来,欠薪顽疾的存在,原因复杂,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欠薪带来的丰厚利润相比,违法成本太低。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此规定的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违法成本很低。

  一位专门做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告诉记者,在他代理的大量讨薪案件中,农民工被拖欠几千上万元的工资,花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通过各种途径讨薪。即便最后通过诉讼要到了钱,可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都很难获得支持。

  “很多老板拖欠了几年的工资,最后给工人的钱还是几年前的数目。而事实上,即便把那些钱存到银行,也能获得一大笔利息。再加之目前的劳动争议诉讼费仅10元钱,用人单位即便败诉承担诉讼费,也没有任何损失。只要老板的违法成本比欠薪带来的获利低,欠薪就很难根治。”这位律师道出了不少老板敢于并“热衷”欠薪的现实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表示,从总体制度环境看,欠薪现象的存在,是因为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

  需要完善的不仅仅是草案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情节恶劣?是欠钱多、欠得时间久还是既要欠得多又要欠得久?那么最近常发生的打讨薪人的情况如何界定?”一位劳动者发出疑问。

  “目前草案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谢良敏建议立法机关对什么是“情节恶劣、严重后果”作进一步明确。

  另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了这一新增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刑罚手段确保劳动者拿到报酬,设置这一新罪名的目的就达到了”。周光权建议,要规定一个特殊前置的措施,但现在的设计是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谢良敏也认为目前草案中规定的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与目前的司法程序不“匹配”。

  “我建议上述内容修改为‘在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一旦进入立案阶段后,即便恶意欠薪者支付了劳动报酬,也要将司法程序走完,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谢良敏认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与目前的司法程序不相对接的问题,也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还有相关专业人士认为,除了进一步完善草案的规定,还应该进一步加大日常的行政执法力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表示:欠薪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地方的劳动监察、执法不到位。“我们的法律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法律重复制定,却得不到执行。”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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