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王俊胜提出“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尊奉的核心价值观”,自此勾勒出我国司法核心价值观轮廓,铸成人民法院广大司法干警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本文试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意义、基本内涵和具体践行等方面着笔,立足于新时代的大背景下,结合基层法院干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司法核心价值观展开论述,以提出一孔之见。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意义
价值观是人们在改造世界中对其认识、情感和行为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和选择,是其实践的指南。“内化于心而外化于行”,其科学与否直接关乎行动实效。司法核心价值观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于一体,无疑为司法干警群体正确的价值选择,为人民法院队伍如何办案、如何做人、如何服务界定了明确的标准,理宜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的价值、公理和信念。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中国鲜明的精神旗帜,体系内容本身具有丰富性和开放性。在“司法”这样一方特殊的领域中,又该以怎样的价值形态凝聚于这面大旗下呢?司法核心价值观便应运而生。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对人民司法干警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本质要求,因此,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重要工程。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人民司法干警必须以党倡导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下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来引领自己的价值取向,支撑自己的理想信仰。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下,应对新局面,建设人民法院队伍的现实需求。新时代下,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但新形势中随着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理想和价值观念在新旧思想的双重冲击下日益多元化,国内社会矛盾也开始日渐凸显,由此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面对复杂多变的审判需求,面对社会极端情绪和心理的频频出现,面对仍然存在的因循守旧的思想观念,面对中西方司法文化的碰撞和各种腐朽价值观念的流毒,大力倡导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由此形成司法干警心中坚不可摧的“黄金道德律”,实乃时事之必然。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蕴
司法核心价值观以“公正、廉洁、为民”三院司法价值为内核,寥寥数词,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意蕴深远。既有对历史成功经验的总结,又有对新现实需求的提升概括,为人民法院队伍如何办案、如何做人、如何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宛若鲁比克魔方的十字轴心,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共同构成了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大厦的基础和框架。司法干警群体的精神世界因此而丰满,价值理念因此而矗立,人格品质因此而构架,司法行为因此而立体。
公正。顾名思义,即为公平正义。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纵使年代再久远,亦能永焕清新活力,穿过历史长河的隧道,将其精髓源源不断地输送到我们现代人的脉搏中。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也是人民群众一直以来对司法不变的美好期待。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无公正,则无司法。培根尝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断(司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公正更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而公正则需通过法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司法来实现。司法是一项恢复性活动,是社会权益救济最后一道安全阀,是对被打乱或被破坏的人与物、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补救和重整。作为社会失范最终矫正者的司法干警,需运用其独特的政治、法律乃至社会智慧和艺术,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能动司法,通过裁决个案以布道社会之公平正义。俗话说,天地之间有杆秤。不错的,公正自在人间,但公正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言,必须借助于法院公正之裁决才可能实现。这就要求广大司法干警把持好这柄公正之秤,用心维护好司法的公平正义,真正成为正义的导航者,公平的卫道者。
廉洁。不受是廉,不污是洁。古人云,“治乱安危之所寄,诚在于贪廉之人一用一舍之间耳”,廉洁与否,不仅是政府官员的道德问题,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存亡。对于司法当然不例外,司法廉洁与否,不仅为司法干警品格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正能否实现。
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是人民司法事业稳固的根基。人民司法干警为公正天平的执掌者,公正天平即使被添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自古以来,贪污便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而廉洁从来就是人们所敬仰和盛赞的。司法廉洁,更是人民群众的心灵期许。司法过程中,若是被沾染上哪怕一丝一毫的浊利,也足以令民众产生合理怀疑,而丧失对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大厦的信任与敬重。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司法干警最低的职业操守,是司法职业法伦理道德中最起码最根本的底线。因此,廉洁应为人民司法干警之本色。在当前执法环境纷繁复杂的情形下。司法干警更应博古纳今,不为私欲遮望眼,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坚守底线,展现司法人员廉洁素养的人格魅力,树立社会公众心目中良好的职业信誉和声望,从而最终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实现法律的权威。
为民。为民,即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司法亲民、便民、利民、安民。这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是司法活动的落脚点和根本目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本质属性,是由人民法院本身的人民性决定的。作为人民的司法干警,必须深刻懂得“权从何而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任何时候都需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服务于人民,依靠于人民。
培根曾云:“法官们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的幸福为目标,法律只是刁难人的陋规”。罗马十二铜表法也有规定:人民的幸福乃最高的法律”。为民,归根究底,便是要将人民的幸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而人民幸福最直观的反映即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要让人民满意,首要条件就是要与人民建立“鱼水关系”,坚决防止“油水关系”的恶性循环。要意识到非万不得已,人民群众是不会轻易诉诸司法的。既然要启动这最后的救济屏障,定是视法院为庇护所,视司法干警为保护神了。暂且不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提为民司法是人民司法干警的基本职责所在,单仅此情感基础上讲,我们广大司法干警还有什么理由不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不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甚至胜似亲人的感情和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只有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生,精心排解民忧,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才能最终实现司法核心价值的要义,从而使我国司法之树长青不衰。
三、司法核心价值的践行
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除了洞悉其本质,深谙其内涵,着力点应在于“践行“上。任何精神文化,最终还得“敏于行”。否则,只不过沦为“思想的巨人,行动的矮子”,即便再美的理念蓝图。也只是空中楼阁而已。因而,贯彻落实司法核心价值观方为根本。那么,人民司法干警究竟应当如何围绕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来司法呢?依笔者粗浅之见,具体有三:
其一,常思公正的要义,践行法律的真谛。“崇法明理”,可谓践行公正路上高悬的明月。唯有崇尚法律,明析法理,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制裁不法,实现诉讼的“胜败皆服”。要做到崇法明理,苦练内功为我们每位司法干警的必修课。第一位就要“胸有成法”,学好法律及相关知识,修炼好专业基本功。不懂法谈何司法,而且,司法通常还涉及社会学、自然科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领域,更何况我们本身就处在这样一个知识日新月异的司法环境中,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专、学广,而且要勤学、善学,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先进典型学,向身边同志学。另一方面,“法律本身是一门运用的艺术”,要真正实现“明理”,适用法律是关键。“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的过程中,秉持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治精神下开展“能动司法”,练好驾驭庭审的功力。在司法中要善于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化解矛盾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和依法裁判的手段,向全社会生动形象地演绎法律公正的内在精神。
其二,常思廉洁的操守,奉行高尚的品格。司法干警这一职业,从来就不是为钱、为官者所乐道,但确乎是一个可修身律己的神圣职业。选择了司法干警这一职业,就选择了一种待人、接物、处事的高标准,一种清静寂寞的生活方式。所以,我们必须时时保持良好的心态,恪守良好的品行,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正人先正己,司法先拒腐。实现司法廉洁,首先,便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这就要求我们“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依党纪国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格约束自己;其次,不仅自身在反腐倡廉方面要独善其身,为人师表,而且还要管好身边和属下的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发现同僚和他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时,敢于批评揭露,甚至与之坚决斗争;再次,在“日三省吾身”之余,还要自觉接受来自内部、法律、信访、社会、舆论等诸方面的监督。只有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实行“阳光司法”,我们才能在每一项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做到慎言慎行、慎微慎独,善始善终,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守好廉洁司法的防线。
其三,常思为民的情感,强化责任的履行。邓小平同志曾有感人肺腑之言:“我是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要成为一名称职的人民司法干警,首要胸怀这种爱民情怀,增强对于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以同情、友情、宽容、尊严、和谐之情,将关爱、理解、体恤的情感美德融入司法过程,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处理好每一位当事人的来访,解决好每一件纠纷,依法依理依情认真履行好自身的司法职责。要做到司法为民的另一重要方面,应常思为民之策。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以便民为起点,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便捷。详言之,即我们在法度之内多为民着想,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研究怎样便民利民。如编制城乡便民诉讼服务网,建立层级化程序标准,积极推行“马锡五式”审判方式、法庭进社区进村组等,达到既及时化解矛盾又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目的。二是以维民权为基点,维民权乃司法之旨趣,在司法实践中,每一起案件无论大小,都涉及到群众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修复。我们应以法律为唯一上司,不唯上,也不为舆论所左右,更不为自身喜恶所影响,在个案中探求事实,明法析理,已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以促民和为终点,“民和”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将司法与社会的和谐镌刻于心,做到:坚持“调解优先,审判结合”的原则,将可通过非诉讼对抗的案件分流,力求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庭外,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过程中,在追求法律效益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效益,力求案结事了,和谐司法,司法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