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岳阳中院刑二庭在湖南理工学院开庭,公开审理黄祥波、邓鹏抢劫一案。
2009年7月12日16时许,黄祥波伙同周付、周天兴、喻光(均已判刑)和李毅(在逃)乘坐摩托车从临湘市长塘镇前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途径西塘镇高城村杨二组时见有人在收购西瓜,李毅提出找收西瓜的老板要钱吸烟,其他人都表示同意。于是李毅和周付便停车找被害人李新华、张勇要200元钱买烟,但被害人只肯出50元钱,并留下了周付的手机号码。黄祥波和周付等人到西塘后,李毅和黄祥波提出拿刀去逼被害人张勇出钱,众人均表示同意,同时周付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邓鹏。李毅到桃林镇拿来了二把砍刀。17时许,黄祥波、邓鹏及同伙回到西塘镇高城村杨二组,周付手持一把砍刀,黄祥波手持一根铁棍,邓鹏及其他三人手持另外二把砍刀和两根铁棍,一起冲向李新华、张勇,将张勇围住,周付用刀背在张勇背上敲了一下,威逼张拿1000元钱。张勇被迫从腰包拿出1000元钱交给了周付。张勇的伤情经岳阳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抢得的赃款1000元被被告人一伙挥霍一空。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黄祥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邓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祥波不服,以自己不是主犯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波、邓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祥波提出拿刀逼迫被害人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鹏将被害人张勇围住,协助实施抢劫,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黄祥波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鹏减轻处罚。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