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法官的水平高、法律的威严大啊!”原告宋某在案件成功调解,拿到案件执行款后,感慨万千!
原告宋友德在1994年与被告李谷红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被告李谷红尚欠他货款4299.7元。16年以来,宋友德年年上门催要,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万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487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他同意还款,但是他家庭现在确实比较困难,请求法院调解处理。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该案最终调解处理,由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