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民事调解制度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法院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屈原法院一直坚持把调解作为解决当当事人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10年上半年,屈原法院共审结案件522件,其中通过调解和撤诉结案的达486件,占结案数的93.1%。在全省组织的民调工作综合测评中,屈原法院获得了全省第四、全市第一的好成绩,得到上级法院和区委、区管委领导的高度好评。
注重调解,在标本兼治中寻求“人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人民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过去那种认为只有在法庭上庄严地审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权威性的思维定式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是追求审判高效率、化矛盾于无形,充满“人情味”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模式。 屈原法院是这一模式的全力倡导者和执行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这里发挥得淋漓尽致。凡事不仅追求法律效果,而且充分考虑社会效果,确保“案结事了”,既“治标”又“治本”。而不是以法庭的威严强压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留下无穷后患,这也是新时期“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
今年6月,屈原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离婚案件:作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小余和小张都是80后,两人在广州打工相识后恋爱结婚,并于2010年生育一女儿。因双方年纪尚轻,不会处理生活矛盾及夫妻关系,两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为了女儿的抚养教育问题,双方及其父母爆发了更大的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民庭法官在研究相关案情并分别询问两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本案的原被告对彼此都是真心实意的,感情基础牢固,因为在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加上平日一些小的矛盾纠纷的郁积没有及时疏通,才导致本次离婚诉讼的产生。了解这一情况后,法院工作人员邀请了被告小张所在村的村支书一同参加庭审。在开庭前的调解中,承办法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原被告的工作。在矛盾有所缓解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又抓住双方都疼爱小孩的这个共同点,从孩子健康成长需要和谐圆满的家庭环境、夫妻相处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的道理入手,力促双方和好。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努力,双方终于和好如初。从而避免了两人在法庭上互相指责而激化矛盾,避免了一纸判决书割裂原本相爱的两个人。
四心”向民,在积极努力中探索“人情”。 在日常工作中,干警们了解到:不少审判人员之所以忽视调解工作,是因为调解并非易事,时间拖得长且不一定能取得圆满结局,经常是苦口婆心劝说了一通,当事人却不领情。如何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终于总结出不少经验:第一,诚心不可少。调解的关键首先在于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这就必须要求审判人员秉着一颗诚心为民着想,要真心实意的为老百姓办事,排忧解难、化解纠纷,当事人才会愿意把心里话说出来给你听,才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耐心不可缺。基层老百姓通常素质比较低,坚持自己的一套,不愿接受劝告,这个时候我们的审判人员就得拿出一百二十分的耐心,做到百讲不烦、白问不厌,多主动下基层了解跑动,虽然调解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也必须“上下而求索”。第三,细心不可忘。要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认真倾听,发现矛盾的根源所在;处理案件时切忌顾及双方当事人的感受,否则之前积累的信任感也将转瞬即逝。第四,公心不可丢。调解虽然是极具“人情味”的,但却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不偏不倚,无愧于胸前的天平,要坚持与当事人“交心、交流不交易;说法、说理不说情”。
多方联动,在团结协作中收悉“人意”。在调解实践中,屈原法院积极运用“三调联动”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
2010年,屈原法院在全区共聘请了10多名人民调解员,这些调解员在乡村、街道具有威信高、熟悉民情的优势,一旦发现纠纷即可及时参与解决,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减轻了诉讼压力,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些“爱管闲事”的人民调解员往往与乡村、街道的住户们都很熟,有的甚至是十几年的老邻居,但他们始终坚持着以“公正司法”为前提,刚直不阿,从不偏袒任何一方。如:青山寺社区周良山同志,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多年,一直踏实肯干,热心服务在基层,经他调结的案件,每年不下80件,他以真心诚意为群众排忧解难,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赞美。在纠纷调解过程中,除了全方面了解事情的真相以及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外,更注重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不管是村民反映上来的还是当事人找上门来的,他都会做好细致调查,深入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使矛盾得以消除。
完善机制,在民事实践中斩获“人心”。调解制度的作用毋庸置疑,它极大地缓和了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关系,很好的起到了解决争端、化解矛盾的作用,具有高效性和亲和力。但在调解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如宣传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不理解和不接受;调解使用权不明,职责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等增加了调解效率的不稳定;干警的因案件多、人员少,且调解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易产生消极性等。
为了最大效果的解决以上问题,不断完善强化调解机制,进一步提高调节能力,屈原法院出台了“五项措施”,积极开展调解年活动。一是派专人负责立案调解,注重发挥立案调解工作简便、灵活、多样的特点,对案情简单、证据充分、调解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尽可能适用立案调解,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二是积极构筑多元调解新机制。做细庭前调解、做足庭中调解、做好庭后调解、做实判后和解。在立案阶段联系相关机构,邀请相关人员,联动调解;在庭审阶段邀请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基层干部参与调解;在执行阶段召集当事人,采取圆桌调解、座谈调解等温馨方式,力促执行和解。三是运用“三调联动”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整合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案件调处效率。四是把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的独特优势,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使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过程。五是充分调动干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每年度开展“调解能手”比赛,增强案件处理中的经验技巧。鼓励调解法官亲自上门调解,邀请社区和妇联干部参与调解,把化解纠纷矛盾作为第一要义狠抓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