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湘阴法院:变卖他人寄存物 判赔八万一千元
分享到:
作者: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0-09-16 10:36:11 打印 字号: | |
  为避免遭受水灾,将饲料寄存于朋友的亲戚家中,不料全被朋友变卖。近日,湘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变卖寄存物引发的财产侵权案,变卖他人寄存物的熊某被判赔偿饲料款81000元。

  1996年6月湘江涨洪水,为避免饲料受洪水危害,原告许某将一车饲料寄存到朋友熊某的姨父家中,洪水退后,原告许某准备到被告熊某的姨父家运回饲料时,才发现被告熊某已将30吨饲料(价值81000元)变卖,后原告许某一直未能找到被告熊某。今年3月,原告许某在某公司遇到被告熊某时,向其索要饲料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为使饲料免受洪灾,将饲料寄存至被告熊某的姨父家,被告熊某未经原告许某许可,变卖原告许某的饲料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原告饲料款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一直寻找不到被告熊某,故被告辩称的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湘阴法院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