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遭受水灾,将饲料寄存于朋友的亲戚家中,不料全被朋友变卖。近日,湘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变卖寄存物引发的财产侵权案,变卖他人寄存物的熊某被判赔偿饲料款81000元。
1996年6月湘江涨洪水,为避免饲料受洪水危害,原告许某将一车饲料寄存到朋友熊某的姨父家中,洪水退后,原告许某准备到被告熊某的姨父家运回饲料时,才发现被告熊某已将30吨饲料(价值81000元)变卖,后原告许某一直未能找到被告熊某。今年3月,原告许某在某公司遇到被告熊某时,向其索要饲料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为使饲料免受洪灾,将饲料寄存至被告熊某的姨父家,被告熊某未经原告许某许可,变卖原告许某的饲料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原告饲料款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一直寻找不到被告熊某,故被告辩称的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湘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