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水管堵塞却未予理睬,导致水漏到了楼下商铺,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近日,湘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水管堵塞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被告张某某被判赔偿某商贸公司各项损失70330元。
2009年10月11日晚,被告张某某经营的歌舞厅因水管阻塞自21点30分许开始对楼下某商贸公司的大面积漏水。原告负责人发现后立即与被告联系,请求被告采取措施,被告却未予理睬,直到第二天上午10时,被告才到原告营业场所,此时,原告店中一片狼籍,积水还有1寸多深。原告方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是仓库和柜台上仍有大量的货物被漏水浸泡损失,吊顶垮塌,电力线路、两台电脑、一部传真机、一台电话等办公用品全部被水浸坏,经评估确认,直接经济损失75100元。在找被告索赔无果后,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明知其经营、管理的歌舞厅因排水故障而漏水,却不及时采取措施,使楼下原告经营的门面内财产损坏,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