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内玩耍时,围墙突然倒塌,致使其受伤致残。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校园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学校被判赔偿受害学生谢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6819.87元,减去已支付的34143.67元,还应赔偿2676.2元。
原告谢某,1996年12月13日出生,系华容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09年12月4日下午,原告谢某与另两名同学一同站在校铁门上摇晃,并不时对着学校围墙蹬一脚,数次后,引起围墙倒塌压在原告身上,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原告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4143.67元。后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谢某右腕骨骨折及第5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功能受限构成九级伤残,左侧腕骨骨折及有耻骨上支骨折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后期医药费约15000元。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是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的行为由其监护人负责。本案中,原告与其他学生在铁门上摇晃引起围墙倒塌,说明学校的围墙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对该不安全因素进行排除,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保护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在铁门上摇晃是其自发的行为,该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