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2010年5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将初中女生甲(13岁)骗到市区歌厅唱歌,当晚又将甲带至其住处并提出性要求,被拒绝后就强行脱掉甲的衣裤,进行了奸淫。第二天,被告人刘某又将刚下晚自习的初中女生乙(13岁)骗出玩耍后带至其住处以同样方法对乙进行了奸淫,并且在当晚又再次以哄骗的方法对乙实施了第二次奸淫。
案发后,刘某被公诉至临湘市人民法院,法院刑事庭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审判,庭审中被告人刘某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经其它证据证明,一审认定刘某采取暴力、哄骗的方法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犯罪事实成立,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合议庭确认被告人刘某的起点刑为三年六个月,强奸对象增加一人,增加刑期二年六个月,强奸同一幼女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一年,根据同向相加,确认刘某基准刑为七年。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确认减少基准刑10%,奸淫幼女,确认增加基准刑20%,根据逆向相减,最后确认增加基准刑10%。因此合议庭确定对刘某宣告刑七年八个月。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公诉方和被害人方也认为法院量刑公正、合法又合理。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公布后,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据该意见审判量刑的又一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的刑事审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