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辈生前欠下的借款,儿女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优先还债。近日,湖南省湘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17年前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案。继承遗产的被告龚国先等六人被判偿还父亲生前的借款本息12315.20元。
为维持生计,龚望保(已故)于1993年11月20日和1993年12月5日先后两次从李牛生(已故)手中借款2000元和7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时间过去十多年,李牛生和龚望保相继去世,虽然原告肖满秀(李牛生之妻)等六人先后数次找借款人及被告方主张过权利,但本息分文未得,至2005年6月份,通过双方的朋友谭某从中周旋,被告龚国先向原告肖满秀偿付了人民币500元。2009年8月,湘阴县政府解决了航运公司企业人员1996年至1999年度的退休工资欠发问题,六被告可继承父母补发工资18000元,原告方去找几位被告协商借款偿还事宜时,被告方均无答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满秀的丈夫李牛生将自己私人积蓄出借给他人,并由借款人龚望保出据借款条据、加盖印章,其事实不仅只有当事人双方知道,亦有单位同事多人知情。根据原告提供的书面借据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人龚望保与出借人李牛生之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明确。现借款人龚望保夫妇有一笔补发工资属于龚望保夫妇的生前财产,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该笔财产的同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因借款利率约定过高,适当调整为按2%计算。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