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是人民权力的实践者。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能,是司法机关首要的价值目标,也是人民群众权力发挥的客观要求。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在实践中以实体公正为出发点和目标,符合“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现阶段要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不可简单就案办案,既要尊重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又要正确处理好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的辩证关系。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司法的必然选择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表明,司法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权力的一种,其功能作用和价值取向是由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这一经济基础服务。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变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是生产力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具体表现。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积极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体现。
当代中国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社会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管理相对滞后。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适应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要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以积极有效的司法活动和服务措施,适应发展方式变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满足社会对良好秩序的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调处和裁决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功能,把积极主动调和解决矛盾作为最硬的道理、最硬的任务,排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和问题,能动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能动司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特征,凸显了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路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作为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
毫无疑问,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司法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并不仅仅是法官在简单法律思维下机械执行法条就可以自然获得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到发展的成果,是社会最大的公平正义。因此,能动司法理念下的司法工作目标,就是要通过人民法院积极主动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发展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无论是司法政策、措施的出台,还是个案的审理执行,都必须从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如果经常出现裁判、执行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多了一群失业者的现象,这绝不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司法。以“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为目标,正确处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能动司法促社会和谐,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司法。
通过适度的司法能动性实现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的统一 ,通过多年来的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过去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符合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但也应当看到,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众的诉讼能力、传统历史文化观念、市场诚信体系等因素的制约,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对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适度的能动作用应当给予相当的重视,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能动司法围绕公平正义核心之价值定位
在我国目前司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客观现实要求司法者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前提下辅之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理性的能动司法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和形成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规则,而且有助于新型权益的生成和维护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就基层法院的工作而言,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积极能动地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在法院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得到体现和实现,以不断提高和谐司法的能力。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
要提高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必须把法官的思想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强化广大法官的公正司法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要始终坚持主题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通过强化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引导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广大法官公平正义的理念进一步确立,爱岗敬业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加强精英法官培养,为公平正义提供人才源泉和智力支持
法院事业的兴旺和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和智力支持。法院领导应从人才兴院的战略高度来思考谋划人才。一是从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二是从社会阶层中选调。对经过统考成绩优异,组织严格审查,表现优秀,热衷于审判事业的人员中充实到审判岗位上。三是鼓励在职法官自学成才,支持法官积极参加培训,并从时间和经费上予以保证,舍得投入,在制度和政策上予以倾斜,着力构建学习型法院。
(三)加强审判管理监督,使公平正义在规范的机制中得到保障
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必须有严格规范的管理机制才能得到保障。通过狠抓审判管理,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的管理监督作用。首先是建立健全审判管理跟踪机制,从立案、分案、审理、判决文书、文书送达,案件归档及进入执行都通过诉讼时限跟踪运作。不仅要增强对案件审、执过程中的监督透明度,更要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益,杜绝案件超审限的发生。其次是抓好案件审判质量的评查和专项检查。专门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发送到每位法官,从案件的立案到归档,自查到呈送评查、程序到实体,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进一步统一案件评查的打分标准及优、良、合格、不合格的尺度,使全体法官时刻绷紧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效 率这根弦。
(四)着力做好诉讼调解,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平等主体对待不但是诉讼调解的显著特点,而且是公平正义和谐司法实现的有效形式和载体。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着力构建民商事大调解格局。不断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范围,简化手续。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院无需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民商事案件,均通过口头或电话通知等简便方式、在答辩期内可依法调解,对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案件当场履行完毕的,可不发调解书,履行手续记录在案,及时化解矛盾。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注重调解方式技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分别采用各种不同的有效方法,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强化调解处理的概率。对于发生的群体性矛盾和突发性纠纷,要坚持深入案发地,田间地头,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推动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相互衔接。努力加强与辖区内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与业务指导,有意识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办案,不断提高他们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技巧。在诉讼调解中,注意挖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大量民商事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以上一系列积极有效的调解措施,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公平公正司法的信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赞誉,达到 “案结事了”的效果,进一步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温总理所言,公平正义要比太阳有光辉,它是新时期人民司法的重要价值理念,也是法官的理想追求。司法的能动性让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同时,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强化能动司法 服务经济发展[N].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专版.2009.6.
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③王雪冬,张彭松《公民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胜利油田学报2006⑹
④白立强《公平正义:历史与逻辑的再思考及其现实意义》,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7⑽